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部分支持了苹果对一家名为宜春秦宁梦电子的中国公司的商标申请提出的异议,原因是担心对方那个类似柑橘的标志可能会借用苹果在欧盟的知名度。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苹果在柑橘形状商标纠纷中胜诉,但有例外
据我们注意到的情况,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宜春秦宁梦电子为键盘和其他电脑相关产品注册柑橘形状商标的申请,但允许其太阳能板的申请继续。
这件事从去年7月开始,当时苹果对这家公司的欧盟商标申请提出反对,认为对方的柑橘形状标志和苹果自己的标志太过相似。
那个标志画的是一个圆圆的柑橘,左边有片叶子指向左边,右边缺了一块,下半部分的纹路像键盘按键,上半部分又有点像阳光射线。苹果认为这些元素大部分都让人联想到自己的标志,尤其是在电脑和电子产品上。

欧盟知识产权局在解释时说:“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拒绝的理由只有在以下条件都满足时才适用:”
- 两个标志必须相同或相似。
- 异议方商标必须有一定知名度。这种知名度还必须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在相关地区存在,并且针对异议所依据的商品和服务。
- 损害风险:使用争议商标可能会不公平地利用先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或对其造成损害。
欧盟知识产权局还补充说,这些要求是累积的,“因此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异议被驳回……”
基于这一点,在他们的决定中,欧盟知识产权局表示:
不过,即使所有上述条件都满足,异议也可能还是不成立。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使用争议商标有正当理由的话。
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主张使用争议商标有正当理由。因此,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认定不存在正当理由。
欧盟知识产权局接着解释,虽然苹果在欧盟相关公众中“对电脑相关商品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并非对所有声称享有知名度的商品都如此”:
因此,虽然两个标志在视觉上相似度很低,但异议部门认为,当相关消费者在第9类上述商品上看到争议标志时——这些商品与苹果享有高知名度的商品有密切或可能的联系——他们很可能将其与先前商标联系起来,也就是在脑海中建立两个标志之间的“联想”。
另一方面,争议的太阳能板是用于发电的设备,通过光伏效应将阳光直接转化为电能。[…] 这些争议商品针对的消费者群体完全不同,它们满足的需求不同,销售渠道也不同。[…] 因此,由于这些争议商品和对方已证明有知名度的相关商品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和商业领域,没有明显相关之处,异议部门认为相关公众在遇到这类商品上的争议标志时,极不可能联想到先前的商标,即使后者知名度很高。
结果,知识产权局支持了苹果对电脑相关商品的异议,因为消费者可能在脑海中把两个标志联系起来,但允许宜春秦宁梦电子继续为太阳能板注册商标。
大家可以在这里查看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完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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